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四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齐伟亮,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伟亮、谭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在被告人齐伟亮、谭某某委托的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齐伟亮租赁位于昆明市呈贡区**乡**村房屋作为仓库,销售假冒六神、清扬、力士、海飞丝、潘婷、舒肤佳等注册商标的洗发露、沐浴露等日化用品,由被告人谭某某拉货、送货。2019年5月14日7时许,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民警在上述仓库一楼查获各类日化用品共计1859件,并抓获被告人齐伟亮、谭某某。经鉴定,查获的日化用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546716元。经讯问,被告人齐伟亮、谭某某对其非法贩卖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伟亮、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的日化用品,仍予以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54671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伟亮、谭某某系犯罪未遂,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系从犯,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齐伟亮、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伟亮、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齐伟亮、谭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齐伟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芳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齐伟亮、谭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涉案日化用品已扣押。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