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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兴远、王子仙等6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齐兴远,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921006081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31号1栋303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天鹅湖1号小区4栋1805。2019年10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易某某,男,2000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20000915401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株洲市荷塘区**社区居委会**花园**栋***号。2019年10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子仙,男,2000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20001008711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月形村菜园组06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型格广场5栋2202号。2019年10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41986113070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株洲市天元区**冲居委会***路**号**栋**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湾**栋***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钟某某某,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921207033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派出所***社区**西路***号****小区5栋805房。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851110743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长沙市开福区*****社区科***B1栋1705室。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兴远、易某某、王子仙、蒋某某、钟某某、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5月期间,被告人齐兴远、易某某共同出资、合伙贩卖毒品。被告人王子仙明知易某某贩卖毒品仍将易某某的微信号推送给买毒者及帮易某某购买微信号、捆绑自己手机号并将微信号给易某某用于收取毒资。被告人蒋某某联系胡某某(在逃)贩卖毒品给齐兴远,被告人钟某某、喻某某两次贩卖毒品,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易某某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在株洲市天元区**花园附近贩卖了5克大麻给谌某。谌某支付了1000元至易某某使用的“铁兄弟茶叶小游龙”微信号上。

2、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易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楼梯间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2克大麻给马某某。马某某支付了300元至易某某使用的“铁兄弟茶叶小游龙”微信号上。

3、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易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楼梯间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2克大麻给马某某。马某某支付了400元至易某某使用的“铁兄弟茶叶小游龙”微信号上。

4、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易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路以720元的价格贩卖了4克大麻给马某某。马某某支付了720元至易某某使用的“铁兄弟茶叶小游龙”微信号上。

5、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易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楼梯间以1700元的价格贩卖了10克大麻给马某某。马某某支付了1700元至易某某使用的“铁兄弟茶叶小游龙”微信号上。

6、2020年5月2日,齐兴远联系被告人蒋某某购买毒品。蒋某某与胡某某(在逃)联系后,以20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购买10克大麻。齐兴远微信支付了2000元给蒋某某,蒋某某转账支付了2000元给胡某某。胡某某将大麻取货地点发视频、图片给蒋某某,蒋某某将大麻取货地点视频、图片转发给齐兴远。齐兴远根据视频、图片至株洲市天元区**中心对面***站拿到约10克大麻。齐兴远随后至株洲市芦淞区****体育用品店。当日,齐兴远在*****体育用品店以600元的价格贩卖了2.9克左右大麻给易某某,其后易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大厦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贩卖了1.9克左右大麻给胡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0.97克左右大麻给张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0.9克左右大麻给邱某某;次日,齐兴远在****体育用品店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0.97克左右大麻给蒋某某(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易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克大麻给蒋某某,蒋某某微信支付了人民币200元给易某某)。

7、2020年4月初,被告人王子仙明知易某某贩卖毒品需要他人微信号用于收取毒品交易款,仍按易某某的要求帮易某某购买他人微信号并捆绑自己13027455695的手机号并将购买的微信号修改登录、支付密码后发给易某某。易某某将王子仙购买的微信号昵称修改为“铁兄弟茶叶小游龙”并用于收取毒品交易款。被告人王子仙明知易某某贩卖毒品,仍将易某某使用的“铁兄弟茶叶小游龙”微信号推送给蒋某。后蒋某微信联系易某某购买毒品。2020 年5月4日晚,易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2克大麻给蒋某(微信号卍)。

8、2020 年5月4日,被告人钟某某与齐兴远约定以每克130元的价格向齐兴远贩卖50克大麻。随后,被告人喻某某明知钟某某贩卖毒品仍按钟某某的指示,将50克大麻以“丢包”的方式丢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附近的路边草丛里并拍好丢包位置照片。其后,喻某某将丢包位置照片通过微信发给钟某某。钟某某又将丢包位置照片发给齐兴远。后齐兴远和易某某开车至喻某某的丢包位置拿到了50克大麻并由易某某支付宝转账支付了人民币6500元到钟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人齐兴远和被告人易某某返回株洲后,随即进行分装贩卖。齐兴远和易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园附近以900元的价格贩卖了5克大麻给“插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园附近的**饭店门口贩卖了22克大麻给胡某某;在湖南省**医院附近以900元的价格贩卖了5克大麻给“阙某”;在株洲市天元区**大学附近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了6克大麻给“言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大学附近贩卖了5克大麻给一名驾驶凯迪拉克小车的男子;2020 年5月5日,被告人齐兴远与易某某以600元的价格贩卖了3克大麻给夏某某。

9、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钟某某与申某某约定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向申某某贩卖50克大麻。随后,被告人喻某某明知钟某某贩卖毒品仍按钟某某的指示,将50克大麻以“丢包”的方式丢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外交楼附近的衣服捐赠柜后面并拍好丢包位置照片。其后,喻某某将丢包位置照片通过微信发给钟某某。钟某某又将丢包位置照片发给申某某。其后申某某至丢包位置拿到毒品并于次日通过微信支付了7500元给被告人钟某某。

另依法查明:2020年4月22日,齐兴远、易某某通过“Telegram”网络联系了网名为“Tan**(坦某某)”的担保商以每克80元的价格,购买100克大麻并支付了人民币8000元。2020年5月7日,“Tan**(坦某某)”按齐兴远、易某某指定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过圆通快递从云南快递大麻至株洲市荷塘区**快递点。易某某遂驾驶摩托车搭载齐兴远至该**快递点附近,齐兴远至该**快递点取快递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扣押了108.04克大麻。易某某见齐兴远被抓立即离开。当天18时30分,易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被民警抓获。2020年5月18日,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扣押的108.04克大麻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长沙市****旅馆附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喻某某在长沙市***C2区附近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10.62克大麻。2020年6月22日,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扣押的10.62克大麻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被告人齐兴远、易某某、王子仙、蒋某某、钟某某、喻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马某某、谌某、何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齐兴远、易某某、王子仙、蒋某某、钟某某、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辩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兴远、易某某、王子仙、蒋某某、钟某某、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兴远、易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子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易某某贩卖毒品仍将易某某的微信号推送给买毒者及帮易某某购买微信号、捆绑自己手机号并将微信号给易某某用于收取毒资,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喻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两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兴远、易某某、王子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齐兴远、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子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钟某某、喻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齐兴远、王子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齐兴远、易某某、王子仙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齐兴远、易某某、王子仙、蒋某某、钟某某、喻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兴远、易某某、王子仙、蒋某某、钟某某、喻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湘军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齐兴远、易某某、王子仙、蒋某某、钟某某、喻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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