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齐国际,男,1975 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5********, 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齐河县,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栋**室。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于2009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1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付丹,女,1979 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武汉市汉阳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大道**号**小区**栋**单元**楼**室,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栋**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8日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国际、付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3月27日至4月10日,自2018年6月12日至6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4月10日至5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齐国际、付丹在武汉市汉阳区**路**社区**栋**室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白色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贩卖给朱某某,并容留朱某某、秦某某在该室内吸食毒品,后朱某某、秦某某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查获所购买毒品。后公安民警在朱某某、秦某某带领下进入该**室内,将被告人齐国际、付丹抓获,现场从该房屋客厅茶几盒子内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白色甲基苯丙胺1包,从客厅沙发缝隙中查获红色、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从房屋内小房间茶几上查获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白色甲基苯丙胺4包。经鉴定,上述红色、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白色甲基苯丙胺中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上述红色、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白色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1.6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现场、毒品、称重、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照片;2.人员信息表、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秦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齐国际、付丹的供述和辩解;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国际、付丹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国际、付丹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瑛
2018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齐国际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被告人付丹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174页(含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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