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齐坤,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街**排**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4日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5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齐坤在古冶大市场附近多次盗窃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7日21时许,齐坤在古冶大市场西侧车场旁好粥道粥屋门前盗窃李某某停放在那里的小鸟牌两轮电动车一辆;
(2)2019年9月20日上午,齐坤在古冶大市场西北门口处的底商门前盗窃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捷安特牌电动车一辆;
(3)2019年9月30日上午十点半左右,齐坤在古冶大市场西农商银行门前盗窃王某某停放在那里的艾玛牌两轮电动车一辆,该电动车于2017年在林西艾玛电动车专卖店购买;
(4)2019年10月2日凌晨一点多,齐坤在古冶大市场西农商银行底商门口处盗窃赵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跑狼牌两轮电动车,该电动车于2017年7月份购买;
(5)2019年11月9日上午,齐坤在古冶大市场农商银行门前盗窃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小鸟电动车,该被盗电动车是在沧州一朋友处购买的;
(6)2019年11月19日凌晨两点多,齐坤在古冶大市场西工商银行目前盗窃史某某停放在那里的蓝色嘉陵牌两轮电动车一辆,该电动车于2018年花费2300元购买,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00元;
(7)2019年11月19日凌晨两点多,齐坤在古冶大市场西工商银行门前盗窃李某甲停放在那里的澳柯玛两轮电动车一辆,该电动车于2018年花费2400元在唐家庄捷安特专卖店购买,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电瓶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录像光盘四张;
9.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前科判决书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坤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齐坤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丽坤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3.证据目录;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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