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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学斌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齐学斌,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10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贵阳市******。被告人齐学斌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10日释放。被告人齐学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学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学斌于2019年11月21日上午,在常熟市**镇开往市区**站的**路公交车上,趁人不备,扒窃被害人马某某放于衣服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280元手机1部。

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手机1部(系照片);

2.书证:个人基本信息、发还清单、前科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齐学斌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学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学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琴瑟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齐学斌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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