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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峰、熊强强、谷永兴组织卖淫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齐峰,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 宿州市桥区纺织路**沐浴实际负责人,住宿州市桥区**办事处**路**号。被告人齐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强强,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宿州市桥区纺织路**沐浴法人代表,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宿州市桥区**小区****室。被告人熊强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永兴,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宿州市桥区纺织路**沐浴员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号。被告人谷永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强强、谷永兴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案分别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3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以被告人齐峰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将熊强强、谷永兴涉嫌组织卖淫案、齐峰涉嫌组织卖淫案合并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齐峰开始经营宿州市桥区**沐浴会所,并邀请被告人熊强强担任法人代表,参与会所管理。2018年7月,被告人齐峰安排被告人谷永兴在会所二楼专门负责管理失足妇女卖淫,向失足妇女发放工号牌、进行分班、提供卖淫房间及相关用品,提供卖淫价目表,说明请销假制度,被告人齐峰、熊强强安排被告人宋某某(另案处理)在会所监控室及时将会所周边情况告知被告人谷永兴,会所内一楼、二楼打通专门通道传递失足妇女卖淫的单据,一楼、二楼吧台设置有报警器与失足妇女卖淫房间相连,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为招揽生意,被告人谷永兴电话联系失足妇女,利用微信招揽嫖客,送客人前往金湾沐浴会所消费的出租车司机,均可在吧台获得酬金。被告人谷永兴制作账单记录卖淫收入情况,并经被告人齐峰确认后由被告人熊强强将卖淫收入的60%转账给犯嫌疑人谷永兴,被告人谷永兴将卖淫收入的55%发放给失足妇女,剩余卖淫收入的40%由被告人齐峰与被告人熊强强所有。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金湾沐浴会所共抓获吴某某、邱某某、韩某某、黄某某、孙某某五名失足妇女。截止到案发,被告人齐峰、谷永兴、熊强强共收取卖淫款约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沐浴会所营业执照、现场照片、记账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邱某某、韩某某、黄某某、孙某某、杜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齐峰、熊强强、谷永兴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峰、谷永兴、熊强强组织失足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智兵

检察员:卢  丽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齐峰、熊强强、谷永兴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贰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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