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002号
被告人齐建国,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次日因病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建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4日至7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5月25日至6月8日,自2019年8月4日至8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建国于2017年至2018年间,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广场**座**室等地,以**公司等的名义,以投资**公司可以获得高额返利为由,与投资人王某某等100余人签订**等协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
被告人齐建国于2018年9月2日在北京市昌平区邓庄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加盟分红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毛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建国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5.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建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利平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齐建国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4册;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冻结账户,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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