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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月明、杨福殿等十四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齐月明,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胡同**号,暂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2013年1月7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5月27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港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路冲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福殿,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路**小区**-**-**,暂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2007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港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赵雪刚  河北观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峻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街**社区**组,暂住地天津市河西区**小区。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港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宋倩  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97********,蒙古族,中专文化,天津市**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村**区**-**,暂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世磊,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场**队**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天津**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镇**庄**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县**街**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2********,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金南分局执行。

辩护人:郝颖,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9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有限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珲春市**街**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镇**村**组**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95********,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镇**委**组,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2019年3月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月明、杨福殿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宋峻杰、张世磊、马某某、王某甲、许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方某某、蒋某某、王某乙、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将上述两案并案办理,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5日、9月9日、9月11日、9月12日已告知本案十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齐月明明知个人无权制作机动车临时牌照,为谋取私利,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室及**小区**-**-**室内,伪造机动车临时牌照共计374副,其中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齐月明指使被告人许某甲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室内,伪造机动车临时牌照6副。后被告人齐月明将伪造的机动车临时牌照予以出售,其中出售给马某某50副,出售给许某乙80副,出售给方某某117副,出售给王某乙50副,出售给胡某某77副。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福殿在明知伪造机动车临时牌照系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室及**小区**-**-**室内,伪造机动车临时牌照共计262副,后被告人杨福殿将伪造的机动车临时牌照予以出售,其中出售给宋峻杰100副,出售给王某甲30副,出售给张世磊23副,出售给唐某某14副,出售给刘某某83副,出售给蒋某某12副。

被告人齐月明、杨福殿于2018年12月25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宋峻杰、许某甲、张世磊、马某某、王某甲、唐某某、刘某某、方某某、蒋某某、王某乙、胡某某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1月18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许某乙于2019年2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韩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

5.房产租赁合同、微信截图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

6.天津市公安局交管局车辆管理所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月明、杨福殿、宋峻杰、许某甲、张世磊、马某某、王某甲、许某乙、唐某某、刘某某、方某某、蒋某某、王某乙、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月明、杨福殿明知个人无权制作机动车临时牌照,为谋取私利而伪造机动车临时牌照并予以出售,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明知个人无权制作机动车临时牌照,仍在被告人齐月明的指使下伪造机动车临时牌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峻杰、张世磊、马某某、王某甲、许某乙、唐某某、刘某某、方某某、蒋某某、王某乙、胡某某明知系伪造的机动车临时牌照而购买,其中宋峻杰、张世磊、马某某、王某甲、许某乙、刘某某、方某某、王某乙、胡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月明、许某甲系共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齐月明系累犯,应同时适用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月明、杨福殿均系坦白,被告人宋峻杰、许某甲、张世磊、马某某、王某甲、许某乙、唐某某、刘某某、方某某、蒋某某、王某乙、胡某某均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齐月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杨福殿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宋峻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许某甲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张世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许某乙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双龙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齐月明、杨福殿、宋峻杰现羁押于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甲、张世磊、马某某、王某甲、许某乙、唐某某、刘某某、方某某、蒋某某、王某乙、胡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许某甲联系方式:1382035****、张世磊联系方式:1304221****、马某某联系方式:1375225****、王某甲联系方式:1392085****、许某乙联系方式:1852661****、唐某某联系方式:1862216****、刘某某联系方式:1892034****、方某某联系方式:1862297****、蒋某某联系方式:1852272****、王某乙联系方式:1351295****、胡某某联系方式:1769569****)。

2、案卷十五册。

3、认罪认罚材料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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