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0〕Z1336号
被告人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上海阮大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住浙江省象山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吉林省白山市**,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万良镇苇芦
村,原法定代表人林某甲(另案处理)。2017年4月,该公司人员林某乙、孙某某(均另案处理)与齐某甲(已判刑)商定,公司推出“走进原产地”项目,授权齐某甲为该项目全国运营总裁,通过以单人出资人民币1200-12000元订购公司农副产品,出资12000元者每半个月可获“推销奖金”1700元等高额回报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从而聚集资金。
2017年6月,齐某甲为推广该项目,在本县丹西街道新丰北路16-22号以被告人齐某乙的名义注册成立象山星亿汇超市,以超市为接待投资者、注册会员、接收订购资金、发放“推销奖金”、收发产品等的场所,且通过公开对外介绍、宣传等方式公开向王某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齐某乙使用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作为超市账户吸收资金,将他人收取到的投资资金转账给白山市吉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某甲等人,同时将收取到的资金转账给超市其他工作人员,用于支付会员投资奖金等。2017年9月18日,该超市经营者变更为齐某甲。截止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齐某乙伙同齐某甲先后向王某某等170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493万余元,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96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单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乙及同案犯齐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乙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结伙以项目投资为名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公开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齐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某某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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