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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齐某持“A2”型驾驶证驾驶鲁HB***(豫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搭载徐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焉耆县国道314线386公里加700米焉耆县五号渠乡上五号村一组前路段处,与被害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新M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鉴定,吴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视听资料,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艳丽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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