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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2017年6月2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新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3时53分,被告人齐*酒后驾驶豫R**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新野县中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兴路北段道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霞

2020329

附:

1.被告人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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