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危险驾驶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新野县****。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5月24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8日13时46分,被告人齐**酒后无证驾驶豫****小型丰田轿车沿新野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溧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醉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霞

张岩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齐**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