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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4********3639,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捕前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齐某酒后在南票区****村部前,无故用石块将**村第一书记被害人杨某某的轿车玻璃砸坏,并将村部窗户玻璃砸坏三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任意毁损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丁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所地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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