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无业,捕前住银川市兴庆区**村**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无业,捕前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无业,捕前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窝藏罪、包庇罪,刘某甲、王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2日;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20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19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强迫卖淫罪的在逃人员刘某乙(另案处理),同年5月24日,永宁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乙实施网上追逃。2017年9月6日,永宁县公安局民警前往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刘某乙家中对其实施抓捕未果,即告知刘某乙的父亲被告人刘某甲,其子系在逃人员,要求刘某甲规劝刘某乙投案。刘某乙在逃期间,刘某甲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刘某乙提供资金。2018年7月的一天,刘某乙将自己是逃犯的事实告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称其认识被告人齐某某可帮助刘某乙撤销逃犯身份,刘某乙遂托王某甲找齐某某为其提供帮助。随后王某甲将刘某乙介绍给齐某某认识,并托齐某某为刘某乙撤销逃犯身份。齐某某又找到王某乙帮忙,并通过王某甲向刘某乙要50000元费用。刘某乙将此事告诉刘某甲,刘某甲通过手机支付宝先后多次给刘某乙转款用于撤销逃犯身份。刘某乙于2018年7月19日转款给王某甲10000元,王某甲于次日将10000元通过张某某转给齐某某。此后,刘某乙与齐某某直接取得联系,齐某某先后共收取刘某乙办理撤销逃犯身份的钱款共计43850元。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刘某乙是逃犯的情况下,2018年7月在银川市兴庆区美豪光辉酒店(美丽豪酒店)、云上四季酒店(如家酒店)开房容留刘某乙住宿两次。被告人齐某某收取刘某乙的钱款后,将自己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室的房屋供刘某乙藏匿,时间长达半年。2019年8月8日,平安宁夏网发布对刘某乙等30名在逃人员悬赏抓捕的通告,刘某乙于同年8月11日到永宁县公安局投案。
2.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齐某某通过办证小广告,联系对方让其伪造带有齐某某着检察制服照片、姓名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科长等字样的工作证和带有齐某某着警服照片、姓名及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便衣行动队等字样的人民警察证各一个。
被告人齐某某、刘某甲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刘某甲、王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刘某甲、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刚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卷宗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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