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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卢某某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8〕9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鹿邑县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街**号,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乡**楼**村**号。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5月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5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路,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6年8月1日23时左右,被告人齐某某、卢某某与朋友周某某(已判刑)等人在界首市大桥北路好实惠面馆吃饭。期间,同在该处吃饭的被害人李某某对齐某某、卢某某等人进行辱骂,并与齐某某发生口角、厮打,后卢某某、周某某与齐某某一起对李某某实施殴打。经界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某左颞叶脑挫伤、左颞部硬膜下血肿、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齐某某、卢某某分别于2017年5月7日、9月4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齐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界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辩认等笔录。

(二)开设赌场罪

2016年7、8月份,被告人齐某某租赁位于界首市前进街的门面房,利用购买的游戏设施设备,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民警在该门面房内当场查获出一台六个摇把的捕鱼机和六台西游争霸连线机。经鉴定,一台六个摇把的捕鱼机和六台连线机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界首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5.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卢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齐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莉

2018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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