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78********,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号**栋**单元**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新乐市**大街**号。2005年12月23日,齐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2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案,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8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未执行);2019年8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再次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4********,汉族,群众,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街**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石家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被告人齐某某(该公司负责人)与被告人姚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接待客户、 签订合同),以出售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资源车、特价车为诱饵,吸引大量客户前来公司定购车辆,收取大量订购资金。2018年11月份,该公司搬迁至**科技园经营,被告人齐某某、姚某某继续向购车客户宣传其公司在汽车厂家有内部关系,能够拿到库存的特价车,并通过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的方式,吸引大量客户前来公司购车,交付购车款,而后将所获取的款项,一部分用于购车,一部分挪作他用。并以各种理由推迟交车。当客户催要汽车时,就采取向客户发送虚假的提车视频信息或购买少量市价车低价交付给个别客户等手段欺瞒客户,继续吸引其他客户前来交款订车,期间,有部分客户交款后提取了汽车,但有大量客户交了预付款后提不到车,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离开公司到北京发展但仍对原公司的经营实际控制,期间姚某某具体负责石家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销业务。姚某某在明知公司已无力交车且齐某某已被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仍以出售资源车、特价车为诱饵,欺骗梁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朋友(具体名字不清楚)、易某某、山东济南客户、山东青岛客户、贵州客户、湖南客户共9名客户缴纳189.2万元前来购车,后将70余万元用于退还部分原有客户购车款,98万元购三辆车交付原有客户,以平息催讨欠款事态,剩余部分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另外,在此期间仍一直催促原有客户补缴尾款。
截止目前,已有47名群众报案,涉及曹某某、齐某某、贾某某、聂某某等52名受害人,共交付订金41390829.5元,其中仅有贾某某、聂某某提取了价值13065152元的汽车,并得到退款6114275元。造成70余辆订购车未交付,损失金额22211402.5元。
2018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伙同被告人姚某某冒充河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并以伪造的“河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业务部”公章和“河北**投资集团金融部购车补贴项目部”公章,与保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刘某某签订各种合同,诈骗刘某某汽车贷款加盟费25万元,、汽车直营店加盟费10万元、汽车修理业务加盟费25万元、购车款410余万元。诈骗所得款项全部挪作他用。2019年1月,在刘某某要求下,被告人齐某某给刘某某签订了还款协议,其后,于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3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偿还了刘某某15.8万元,另将一辆奔驰S600轿车和一辆别克昂科雷轿车抵押给了刘某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搜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公司注册材料、银行资料信息、**不动产中心提供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材料、汽车销售公司提供材料、购车合同及收据、河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加盟合同、银行流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会计账目、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吕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张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段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齐某某、姚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文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监护病房);姚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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