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200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200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屯**镇**村**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在丰南经济开发区一停车场,秘密将一辆二轮汽油摩托车装入车牌号为冀******白色本田汽车后备箱,二被告人驾驶冀******轿车离开。2020年8月7日,该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董某某。经唐山市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人民币2900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5.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到案经过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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