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号,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23 日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赤壁市**大道**菜市场内色诱被害人付某某,将付某某带至**办事处后院的一楼道内,假借搀扶付上楼之机,将其左手中指上的一枚黄金戒指盗走。尔后,曹某某将戒指交给其丈夫齐某某(另案处理)销赃。经鉴定,该戒指价值6146元。
案发后,齐某某退还给被害人44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香港六福珠宝的销售单复印件、嘉兴寄售保管商行的记录本复印件、收条、领条等书证;2.证人齐某某、肖静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诚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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