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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朱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6251972060660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朱某某、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左右,陈某甲伙同妻子夏某某以及柳某某、陈某乙、屠某甲、屠某乙(均已起诉)等人先期商量,开发一款针对天台本地人喜好的网络赌博平台,为此成立了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甲为法人,屠某甲等人为股东,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0000元委托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叫天台玩霸的赌博网站,提供“三阿磨”麻将,后投资100000元陆续开发了“龙松”、“卡密”棋牌,面向天台地区推广,进入天台玩霸赌博网站赌博必须消耗平台的钻石(平台推出的虚拟货币,1元人民币=100颗钻石,不兑换、结转),参与“三阿磨”麻将、“龙松”、“卡密”棋牌,每局消耗120颗钻石不等。为了推广该平台,陈某甲等人陆续接受张某甲、郑某某入股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案发,陈某甲和夏某某出资80000元占股47.4%,陈某乙出资20000元占股13%,柳某某出资10000元占股7%,屠某甲和屠某乙共出资60000元分别占股10.1%,张某甲和郑某某共出资60000余元分别占股6.2%。经公司股东商议决定,公司在平台网页发布公告招聘推广员(也称代理)聚集人员通过微信在平台赌博,推广员获得代理参数后,通过平台授予的专属链接在微信群里聚集人员参与赌博,可获得参赌者冲钻金额40%的提成,剩余的60%除去日常开支,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30%作为维护“天台玩霸”网络平台的费用,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70%由公司股东按照股份分红,到2019年2月份,共发展推广员齐某某、朱某某、彭某某等751人,聚集30620人入“天台玩霸”平台内赌博,充钻金额7759789元。

(一)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齐某某接手一个微信赌博群,并申请成为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代理,代理参数为“1AHt”,后又申请了另一个代理参数“1ARb”,其将参数发到微信赌博群里,组织丁某某、洪某某、陈某丙等人以天台三阿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止案发,被告人齐某某抽头渔利数额8.9万余元,个人获利36142元。

(二)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创建了一个微信群名为“娱乐二四角”的微信群,并申请成为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的代理,代理参数为“1AEi”,其将该代理参数发到自己创建的“娱乐二四角”微信群内,组织张某乙、赵某某、陆某某等人以天台县三阿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止案发,被告人朱某某抽头渔利数额3.4万余元,个人获利14798元。

(三)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创建了一个群名为“扫码扫码”的微信群,并申请成为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的代理,代理参数为“1ATh”。其将该代理参数发到自己创建的“扫码扫码”微信群内,组织杨某某、范某某、孙某某等人以天台县三阿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止案发,被告人彭某某抽头渔利数额2.7万余元,个人获利13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彭某某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都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核查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丁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等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齐某某、朱某某、彭某某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棋牌游戏网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棋牌游戏网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发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联系方式1780586****)、朱某某(联系方式1588864****)、彭某某(联系方式1596762****)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侦查卷玖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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