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沛县**新村**号楼**室,暂住本市**弄**号**室。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弄**号**室。
上述两被告人于2020年9月3日均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李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与李某某经事先共谋,李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通过“闲鱼”平台以人民币6,050元的价格从被害人张某某处购得1双NIKE DUNK SB Low Strangelove情人节限定板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99元)。同月28日16时许,两人至本市**路**号**百货**馆**网点,按事先商定,由李某某在取货时吸引快递员注意力,并支开快递员去取其另1件快递,齐某某假意将张某某寄来的正品球鞋拿在手上查看,趁机从肩背的环保袋内取出李某某事先购买的1双假球鞋调包后先行离开,李某某则将调包后的假球鞋放回鞋盒,对**工作人员表示拒收。事后,两人又编造理由要求退货,被害人张某某收到退回的球鞋后发现是假鞋,遂至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南京东路派出所报案。被告人李某某、齐某某得知此事后退款人民币5,500元给张某某。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20年9月2日9时许,在本市**弄**号**室将两被告人抓获,并缴获张某某售卖的真球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闲鱼网上售卖的1双NIKE DUNK球鞋被人调包及被告人退赔的情况。
2.缴获的赃物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清单证实,缴获涉案球鞋的情况。
3.张某某、李某某的闲鱼账号截图、聊天记录及李某某在闲鱼网上购买用于调包的假球鞋的订单凭证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购买1双NIKE DUNK球鞋,之后因李某某拒收且被害人发现鞋子被调包后双方交涉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实,调取**百货**馆**楼**站点监控及两被告人调包球鞋的经过。
5.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物品的价值。
6.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南京东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两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7.两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共同犯罪,适用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齐某某系主犯,适用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李某某系从犯,适用同法第二十七条,应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罪行,适用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齐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薇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