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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江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21976********,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村**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江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齐某某(外号“茂某某”)、江某甲(外号“阿某某”)、吴某甲、陈某某、林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每人占股20%。由被告人齐某某提供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支巷的**小区**号楼一层的**茶叶店为场地。由被告人齐某某、吴某甲、江某甲、陈某某、林某甲等人负责拉赌徒,由江某乙、李某某负责赌场的记帐,由施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赌场抽水。该赌场于2020年1月5日凌晨0时许被福州市公安局岳峰派出所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齐某某、江某甲,及参赌人员郑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周某某、高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等人(均已行政处罚)。现场查获赌博所用扑克牌十二副、“净”字筹码176张(标注“净”字样的卡片,黄色“净”字卡片34张,绿色“净”字卡片77张,蓝色“净”字卡片65张,其中每张黄色“净”字卡片值1000元,每张绿色“净”字卡片值200元,每张蓝色“净”字卡片值100元,)和现金人民币15000元。经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该赌场自2019年10月至被查赌资为3477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赌博工具、赌资等物品的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租赁合同、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阮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林某乙、高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齐某某、江某甲及同案人吴某甲、林某甲、陈某某、施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闽海财审字(2020)第260号专项审计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江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被告人齐某某、江某甲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何文骏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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