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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游某某等诈骗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1127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游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高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齐某某、游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8月24日,被告人齐某某伙同徐宇豪(另案处理)游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高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南昌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等处,冒充网贷APP客服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以收取工本费、保险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每人每日拨打电话100人次左右。被告人齐某某在该团伙中负责管理,招募人手、负责发放收款的二维码以及客户电话给业务员。被告人游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在该团伙中担任业务员负责拨打电话。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庞某某于被该团伙电话诈骗6000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游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高某某、黄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归案。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齐某某、游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游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000元,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游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000元,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齐某某、游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高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刘条规定的主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未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初犯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游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未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初犯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游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游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高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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