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宁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重婚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住泰安市岱岳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13日被告人齐某某与郑某某在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自2019年3月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齐某某有配偶,二人仍然在泰安市岱岳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2020年2月26日,齐某某与王某某在泰安市妇幼保健院共同生育一男孩。
被告人齐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经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法院民事调解书、住院病历、授权委托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召岭
万欣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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