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性,小名“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县**园区**村,因盗窃于2020年2月12日被行政拘留20日(未执行);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固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于2020年3月23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因抢劫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罪于2010年9月1日被被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盗窃罪于2012年被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5.3.14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9月19日被固安县法院判处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9.3刑满释放)。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固安县**村,因盗窃于2020年2月12日被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固安县**街**高速桥西小砖房,因盗窃于2020年2月12日被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袁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1月份某天晚上,被告人齐某甲、袁某某、孙某某盗窃固安县**酒店东侧院内叁块电瓶、壹台电焊机、壹台角磨机。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宗申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为壹佰壹拾元,宝岛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为人民币壹佰陆拾陆元,时风农用三轮车电瓶价值为人民币捌拾肆元,电焊机价值为人民币捌拾元,角磨机价值为人民币伍拾元。
2.2020年1月份某天晚上,被告人齐某甲、袁某某、孙某某盗窃固安县**小区东门南侧福田轻型货车(京N3****)汽油,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撬坏副驾驶车门锁价格为人民币玖拾元,被撬坏油箱盖锁价格为人民币叁拾叁元柒角伍分,被盗92号汽油价值人民币为贰佰叁拾贰元肆角。
3.2020年2月份某天晚上,被告人齐某甲、袁某某、孙某某盗窃固安县**小区松花江面包车(冀RK****)内壹台电焊机,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焊机价值为人民币叁佰伍拾元、热熔器贰拾伍元、被撬坏副驾驶车门锁价格为人民币柒拾贰元肆角。
4.2020年2月份某天晚上,被告人齐某甲、袁某某、孙某某盗窃固安县**厂西门北侧的五菱面包车(冀R3****)内两瓶沪州白酒,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瓶沪州白酒价值为人民币陆拾元。 对固安县**厂路边五菱面包车(晋DW****)实施盗窃时将门锁撬坏,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撬坏副驾驶车门锁价格为人民币玖拾陆元伍角。
5.2020年2月份某天晚上,被告人齐某甲、袁某某、孙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盗窃固安县**小区东门对面路边的五菱面包车(冀R6****)内壹佰余元现金、两盒宽窄好运牌香烟,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盒宽窄好运牌香烟价值为人民币柒拾元,被撬坏正驾驶车门锁价格为人民币捌拾壹元。
6.2020年2月份某天晚上,被告人齐某甲、袁某某、孙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盗窃固安县**中学南侧五菱面包车(冀R3****)壹根安卓充电器线,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安卓充电器线价值为人民币柒元伍角,被撬坏副驾驶车门锁价格为人民币壹佰零壹元。
7. 2020年2月份某天晚上,被告人齐某甲、袁某某、孙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盗窃固安县**村西废品站壹柄油锤、壹台角磨机。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角磨机价值为人民币伍拾元、油锤价值为人民币贰拾元。
8.2019年2月12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齐某甲、袁某某、孙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对固安县**小区南门北侧的北斗星面包车(豫J7****)实施盗窃时,将门锁撬坏,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撬坏副驾驶车门锁价格为人民币柒拾陆元肆角。对固安县**小区东门北侧路西的长安面包车(冀F2****)实施盗窃时,将门锁撬坏,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撬坏正副驾驶车门锁价格为人民币捌拾柒元伍角。
以上八起案件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304.9元;被损坏物品价值63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1份;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齐某甲前科材料;行政处罚相关材料。
2.证人齐某乙证言。
3.被害人卞某某、柳某某、张某甲、方某某、潘某某、张某乙、何某某、郭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齐某甲、袁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另案处理同案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结论书。
7.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物品照片、被撬汽车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甲、袁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袁某某、孙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撬车锁、油箱等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之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齐建风为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甲、袁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跃会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甲、袁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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