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镇**村**组,住该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5日被网上追逃投案自首并羁押于吉林省长春市**区看守所,2018年3月16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释放,当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 2019年4月2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9年4月22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白城公安处太平川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呼图壁县公安局于5月19日将其押解至呼图壁县看守所,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5月22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镇**组,案发时暂住呼图壁县**镇**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2018年2月26日,2018年1月26日释放,当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4月2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5月20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三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10日、自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24日、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7日),因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9日、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 年9 月,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昌吉高新分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分别于9 月25日、10月1日与新疆**市政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被告人李某甲经营)、昌吉市**砂石料销售部(晋某某经营)签订砂石料采购合同,由两家砂石料场一同供料。两公司均位于呼图壁县**镇**村,且相隔不远。被告人李某甲(在逃)为达到自身砂场盈利最大化的目地,安排同在其砂场工作、养车的被告人齐某某、许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景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恐吓、威胁、堵路、阻止施工等违法犯罪手段,恶意竞争、打压对手,无故对晋某某经营的砂石料场出口反复进行封堵达3次,共计6 小时余,同时被告人李某甲为达到欺压同行、称霸一隅的目的,以“此路是我修,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钱”的恶劣方式,先后四次带人至丁某某砂石料场(呼图壁县**检材有限公司)揭土层施工现场,对施工人员马某甲、刘某乙、秦某某进行恐吓、威胁,阻碍工程进展,致使料场多次停工,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经济损失,迫使丁某某砂石料场改址;在经营砂石料场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还对前来索要工资的员工别某某及其随行人员、途经问路的马某乙无故进行殴打。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多次封堵晋某某经营的砂石料场,并威胁在此料场拉砂石料的陕西车队:
1.2017年9月22日,在第一次安排哈某某(另案处理)堵路后,被告人李某甲(在逃)授意被告人齐某某,让其再次对晋某某砂石料场出口进行封堵。被告人齐某某于是安排货车驾驶员张某甲(另案处理)、姜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驾驶本田CRV 越野车(新B*****)与灰色捷达(新B*****)在晋某某砂石料场出口处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对晋某某砂石料场出口进行封堵,时间达1小时有余。
2.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为彻底击垮晋某某砂石料场,前往为晋某某砂石料场拉砂石料的陕西车队住处,对该车队队长李某乙进行游说,让李某乙带领车队到其砂石料场拉料干活,被李某乙拒绝。同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纠结许某某、齐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再次到陕西车队住处找到车队队长李某乙,要求李某乙车队“要么给李某甲干活,要么就离开呼图壁”,并对其进行人身安全威胁,致使李某乙提前结束与晋某某砂石料场的合作,于同年9月23日带领车队离开呼图壁县到乌鲁木齐去干活。
二、恐吓、威胁在丁某某砂石料场进行施工的工人,阻止施工:
1.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驾车一个人去丁某某料场威胁工人、阻止施工后,再次伙同齐某某、许某某、张某乙驾驶皮卡车行驶至丁某某砂石料场揭土层施工现场,对正在驾驶铲车揭土层的工作人员马某甲进行恐吓、威胁,让其停工离开,马某甲再次离去。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连续恐吓、威胁两次后,马某甲因惧怕李某甲等人会对其实施暴力,遂辞去工作离开,造成其雇主的铲车停车一个月。
2.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齐某某、许某某又一次至丁某某砂石料场揭土层施工现场,对现场施工人员刘某乙、秦某某进行恐吓、辱骂,让施工人员立即停工,并不准施工。
3.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齐某某、许某某第四次来到丁某某砂石料场揭土层施工现场,并口头驱赶施工人员,让他们停工,离开现场。最后迫于无奈,丁某某砂石料场停止作业,并向东改址1 公里。
三、随意殴打他人:
1.2017年9月18日,丁某某砂石料场铲车驾驶员马某乙因不知丁某某砂石料场位置,路过被告人李某甲砂石料场问路时与被告人齐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齐某某将马某乙叫到开票室,被告人李某甲手持东洋刀架在马某乙脖子上,被告人齐某某一只手拿了一根大头棒,另一只手殴打马某乙的脸部,致马某乙鼻子流血。后因马某乙随行人员秦某某报警,被告人李某甲向马某乙赔付医药费1 万元自行和解。
2.2017 年11 月13 日,李某甲砂石料场铲车司机别某某因辞职索要工资,在电话里与刘某某发生口角,随后李某甲接过电话谎称给其工资,哄骗别某某到砂场来拿工资。别某某信以为真,与三个朋友一起乘出租车到达李某甲砂场,后别某某与其朋友被刘某某(另案处理)、齐某某、许某某殴打,刘某某使用大头棒、齐某某使用皮带、许某某拳打脚踢。因别某某腿疼,李某甲安排孙某某、许某某将别某某送至家中,此事最后由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赔偿别某某8000元、出租车司机1000元。
被告人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听从被告人李某甲(在逃)安排封堵道路、随意殴打他人、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许某某听从被告人李某甲安排随意殴打他人、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逃)、齐某某、许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犯;被告人齐某某、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许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燕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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