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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隋某某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未检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喀喇沁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2000********,中专文化,系**学院学生,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无前科。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2000********,中专文化,系**学院学生,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嘎查**组,无前科。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5时许,**学院学生李某某、林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等人与**学院学生付某某、赵某某在赤峰市长途汽车站附近发生口角,后李某某等7人对付某某、赵某某实施了殴打。在李某某等7人准备回学校时,赵某某,付某某纠集20余人,将李某某等7人堵在长途汽车站附近,并要求7人向付某某、赵某某道歉。2019年6月15日19时许,赵某某找到被告人隋某某,被告人隋某某纠集被告人齐某某等十余人在**学院**号宿舍楼**宿舍内,以索要赵某某的医药费为由,强行向李某某等人索要人民币1000元,并交给被告人齐某某,被告人齐某某收到钱后,给被告人隋某某50元,剩下的钱被齐某某个人支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齐某某、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隋某某,借故生非,向未成年人强拿硬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伟华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隋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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