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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韩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韩某某、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被告人齐某某、韩某某、冯某某三人来到鹿泉区**镇**村被害人马某某家,因要欠款发生纠纷,三人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后开车强行将马某某拉至鹿泉区黄壁庄水库大坝进口处及鹿泉区宜安镇**村北废弃水泥厂,限制马某某人身自由,并因马某某不配合,齐某某在此过程中踢踹了马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4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因债务纠纷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在此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至被害人轻伤一级,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韩某某、冯某某因债务纠纷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在此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至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根据社会调查情况适用缓刑;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根据社会调查情况适用缓刑;被告人冯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根据社会调查情况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丽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齐某某的联系方式为1993115****;被告人韩某某的联系方式为1522715****;被告人冯某某的联系方式为186311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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