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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高某某、陆某某寻衅滋事)(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齐**,小名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无犯罪前科,农民,非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3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04月19日, 2019年4月26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4月2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保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犯罪前科,农民,非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0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5月17日, 2019年5月25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陆玉京,小名:陆献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农民,非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县**镇**村****号,因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05月20日, 2019年05月25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齐**、高**、陆**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 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下午,在**县**乡**村***组对面河道内,因徐*砂厂与胡**、韩**(韩*)砂场交接处存在重叠,韩**、胡**误以为徐*在彼此砂厂存在争议地带拉砂,周**在现场发现徐*等人拉砂后即电话通知韩**,韩**遂纠集张*、王*、黄**、刘**、董*、王**、姚**、姚**、庞*、“**”(孙*)等人,董*又纠集被告人陆**、齐**、高**乘三辆车到**砂厂。韩**在河道内指挥董*、张*、齐**、陆**、高**等人持木棒、洋镐把,对陆**等人乘坐的无牌照的越野三菱车进行打砸,并对车上人员陆**等人进行殴打,造成陆**等三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齐**、高**、陆**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犯罪嫌疑人董*、周**的供述;

3、被害人陆**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齐**、高**、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高**、陆**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吉跃

2019年7月2日

附:

1、 被告人齐**现被监视居住;高**、陆**、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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