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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高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巧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齐某某、高某某伙同贺某某(已起诉)、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实施套路贷诈骗事实

2019年4月,被告人齐某某与贺某某、李某甲等人,在陕西省西安市形成非法放贷组织,齐某某与贺某某、李某甲分占股份并享受分红。该团伙对外以公司名义实施套路贷,使用专门购买的“黑卡”电话及黑卡电话号码注册的微信号联系被害人,以无抵押无担保、免审核、快速放款吸引被害人,设置一、二、三号线对外放贷,并对被害人隐瞒三条线是同一家公司,让被害人在借贷宝平台上签订年利率为24%的欠条,先由一号线放贷,先行收取砍头息30%,被害人只获得70%本金,并需要在8天时间内分期还款。被害人还款到一定期数时,再向被害人推二、三号线进行更高额度的放贷,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迅速垒高被害人债务。该团伙以年化36%诱骗他人前来借款,刻意隐瞒了放贷综合年利率高达3000%以上的事实,还与其他职业放贷人互相推送客户,并通过打被害人通讯录联系人、借助借贷宝平台等手段催收。2019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加入该团伙。该团伙实施套路贷共骗得人民币136200元。其中:对被害人黄某某实施套路贷,共放贷1次,骗得6300元;对被害人李某乙实施套路贷,共放贷23次,其中既遂22次,骗得74100元;对被害人马某甲实施套路贷,共放贷12次,骗得23400元;对被害人胡某某实施套路贷,共放贷6次,骗得14400元;对被害人彭某某实施套路贷,共放贷9次,骗得18000元。

此外,2018年底至2019年4月形成上述放贷团伙之前,被告人齐某某从贺某某等人处获得客户,与贺某某等人相互配合,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套路贷诈骗,共骗得58800元。其中对苏某某放贷7次,骗得7500元;对佘某某放贷4次,骗得3300元;对陈某某放贷2次,其中既遂1次,骗得600元;对李某丙放贷1次,骗得900元;对王某甲放贷2次,骗得1800元;对王某乙放贷3次,骗得3000元;对马某乙放贷5次,骗得6900元;对侯某某放贷3次,骗得3000元;对艾某某放贷5次,骗得15000元;对魏某某放贷8次,骗得10800元;对彭某某放贷3次,骗得2400元;对于某某放贷4次,骗得3600元。

 二、被告人高某某参与旭鑫公司套路贷诈骗事实。

2018年5月,王某丙出资注册成立了陕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年11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范某某。2018年8月开始,王某丙、贺某某、林某某、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均已起诉)等人,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道**路**号**学院家属楼**号楼**单元**房为据点,对外以**金融、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从事套路贷诈骗活动。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10月加入该公司。该公司由王某丙负责提供资金及总体运营,贺某某负责公司具体运营管理,高某某、林某某、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分别从事电销、放贷、催收等工作。由贺某某通过在网上放贷APP寻找贷款审核不通过的客户或在网上购买资料等方式获得有借款需求的被害人,使用专门购买的“黑卡”电话联系被害人,声称已经为被害人审批了贷款额度,让被害人在借贷宝或今借到平台上签订年利率为24%的欠条,而实际放贷时,先收取30%砍头息,被害人只获得70%本金,并需要在8天时间内分期还款。该团伙向客户推送年化36%的广告,诱骗他人前来借款,刻意隐瞒了放贷综合年利率高达3000%以上的事实,并设置一、二、三号线对外放贷(后期撤销三号线),对被害人隐瞒是同一家公司,先由一号线放贷1000元,被害人还款到一定期数时,再向被害人推二、三号线进行更高额度的放贷,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迅速垒高被害人债务。除王某丙外,公司其他人提供借贷宝账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账号等作为放贷工具。当被害人不能还款时,使用辱骂、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催收。至2019年5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离职,该团伙实施套路贷诈骗共骗得人民币169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至4月,对被害人苏某某(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套路贷,共放贷24次,其中既遂22次,骗得20700元。

2.2019年2月至3月,对被害人佘某某(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套路贷,共放贷6次,骗得5100元。

3.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对被害人陈某某(广东省肇庆市)实施套路贷,共放贷10次,其中既遂8次,骗得6600元。

4.2019年3月至4月,对被害人李某乙(重庆市万州区)实施套路贷,共放贷15次,骗得13800元。

5.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对被害人王某甲(陕西省临汾市)实施套路贷,共放贷7次,骗得6300元。

6.2019年2月至4月,对被害人马某甲(贵州省贵州市)实施套路贷,共放贷26次,骗得23400元。

7.2019年2月至4月,对被害人侯某某(山东省寿光市)实施套路贷,共放贷27次,骗得26400元。

8.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对被害人艾某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实施套路贷,共放贷12次,骗得18900元。

9.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对被害人魏某某(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套路贷,共放贷16次,骗得16500元。

10.2019年3月至4月,对被害人彭某某(云南省丽江市)实施套路贷,共放贷21次,骗得20100元。

11.2018年至2019年3月,对被害人于某某(北京市通州区)实施套路贷,共放贷12次,骗得1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贺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苏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齐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为名,实施套路贷诈骗活动,其中齐某某骗得人民币195000元,数额巨大;高某某参与诈骗期间骗得人民币3054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景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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