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90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为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村,被羁押前居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宿舍,被羁押前工作单位:**成型二厂。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于2019年8、9月份期间,认识一收购营业执照及对公账号的男子(另案处理)。该男子告知齐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并开立对公账户出售可获利,齐某某根据对方的安排通过手机软件注册了两家公司,分别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后齐某某在该男子的带领下在我市罗湖区农业银行**支行、福田区交通银行**支行办理了上述两家公司的对公账号及网银U盾等,办结后将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号、网银U盾等交给对方,对方支付给齐某某人民币3000元。经查,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共计收到款项人民币2808030.93元,其中被网络诈骗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直接转入该账户共计人民币6795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搜查证、搜查笔录,公司注册申请资料、账户信息、银行流水,对公账户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反诈平台查询表;2.证人证言: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农业银行流水记录光盘一张,讯问笔录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建深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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