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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买卖身份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7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汉族,高中文化,系东莞市**公安分局**派出所**警务区辅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区**街1**号**花园**楼。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帮助罗某某(另案处理)以伪造的居住证申请资料办理居住证,从中获利。其中,齐某某帮助罗某某在本市东莞市**公安分局**派出所**警务区办理了陈某某、李某甲等3人的居住证,收取了罗共4500元好处。**警务区办证人员发现齐某某办证材料的可疑后向齐提出,齐不思悔改,又持有罗某某伪造的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申请资料,伪造了**车站的居住证明材料,并去到**区公安分局**派出所**车站警务室私自将上述资料录入办证系统申领居住证。2019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将齐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全国人口信息、广东省居住申请表、居住证明、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无视国法,买卖可以用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叁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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