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4197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栾川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豫**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快速通道伊川县路段,沿非机动车道东侧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桥**加油站北300米处时,与骑二轮电动车突然由南向北从机动车道往非机动车道变道的被害人申某某相撞。造成二轮电动车受损,申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齐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申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申某某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多发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证明、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耀勋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内光盘1张,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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