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街**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蠡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7时50分,齐某某驾驶冀******轻型拦板货车沿蠡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前**路口处,与张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等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因疏忽大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振中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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