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2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左堤路10公里700米处,驾驶白绿色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京E****3)由北向南行驶与同方向马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马某某受伤,后马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