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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5号

被告人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人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宫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月3日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月**日**时**分,被告人齐**驾驶冀******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3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宫市**********时,与前方被害人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又与前方被害人安**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死亡、安**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安**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孟**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军

2019年1月31

附:

1.被告人齐**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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