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镇**楼村,住**村**号,货车司机,无党派,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1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泰市岱岳区夏张镇王士店路口时,因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辽******/辽*****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两车起火燃烧;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齐某某、刘某某及辽******/辽*****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许某某受伤,车辆和彩虹门、绿植、路面等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某某送医救治,当日下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医院对被告人齐某某进行了询问,其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件单、受案登记表、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许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被害人死亡原因、事故成因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2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鹏
检察官助理:万方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2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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