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号牌为粤A****轻型厢式货车由韶关往翁源县新江太坪方向行驶,车上搭乘李某某和李某甲,行驶至翁源县新江镇S251线35KM 50M处与路侧防护设施发生碰撞,致使齐某某受伤,李某某当场死亡,粤A****轻型厢式货车侧翻损坏的交通事故,16时30分,驾车路过现场的何某某拨打了110报警,后救护车和交警到达现场,齐某某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粤法正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14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李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至颅脑损伤死亡。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第440229120200000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事故责任认定如下: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和李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工作笔录;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值班律师的在场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育兰
检察官助理 刘素晶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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