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住长岭县**镇**路**委。曾因抢劫罪于2003年5月30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由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4时1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吉J****9重型厢式货车,由长岭去往长春途中,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G334线668KM+950M)同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甲相撞,致车辆损坏,行人李某甲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齐某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现齐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证言
3、鉴定意见
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5、书证: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驾驶人员、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破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后,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侯,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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