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92********,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厂,**,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路**号**门**室)。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黑E****5号一汽牌小型汽车,沿萨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岗区杏树岗邮政局对面公路处,与宋某甲驾驶黑E****9号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同方向行驶发生碰撞,宋某甲驾驶的三轮车被撞到对向车道,又遇边某某驾驶黑E****0号享御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萨大路由南向北对向行驶再次发生碰撞,此起事故造成宋某甲当场死亡,三方车辆均损坏。事故发生后,齐某某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2019年11月18日,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边某某无责任,宋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犯罪事实证据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书证:案件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大庆120院前急救病情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
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刘某某、边某某、宋某乙、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呼吸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二、量刑证据
1.书证:案件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未按照操作规定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后果的发生,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某某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原地等待,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自侦查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倩倩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在其住所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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