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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二部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乡**村**,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号**楼;因犯抢劫罪,于2008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粤D3****”号牌的轻型厢式货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路内河桥前路段时,货车车厢右侧后部与黄某某骑行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左手把末端外侧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倒地受伤。被告人齐某某未发现已造成事故,继续行驶。22时20分许,群众庄某某路过事故现场,遂拨打“120”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23时许,为确认之前发生的疑似刮蹭行为是否造成事故,被告人齐某某驾车返回**路事故现场查看,后拨打“122”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现场勘查完毕后随即将齐某某控制。黄某某经送汕头市中心医院医治无效,于2020年4月27日死亡。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齐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在本事故中免承担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汕头市中心医院死亡记录、病情介绍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全国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庄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书、鉴定书、鉴定文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燕君

检察官助理:林晓君

2020年8月7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补充材料3页;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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