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刑事检察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住河北省昌黎县葛条港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8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冀C*****小型轿车沿G228国道机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北戴河新区**村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田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田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2019年11月22日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19日经秦皇岛市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决定维持原认定。被告人齐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田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2019)毒鉴字第0775号、冀唐证源法鉴(2019)病鉴字第276号等;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云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由昌黎县公安局葛条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田某甲代理人田某乙,联系电话: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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