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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泰来县**镇,住泰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7日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齐某某驾驶冀A****1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37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公路相撞。事故造成李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肇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多发骨折、多脏器破裂失血而亡。经事故认定,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重型自卸货车、摩托车;

2.书证被告人齐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等;

3.证人崔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齐齐哈尔市泰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案发现场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莹

2020年9月15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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