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庄组**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号**单元**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15日被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现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齐某某未经贵州**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通过QQ号90859****联系需要建立私服游戏程序的人,按其需求建立“天下无双”系列游戏私服,其间,被告人齐某某共获利74840元。经鉴定,被告人齐某某帮助他人建立的私服游戏服务端与官方**公司的“新天下无双”游戏服务端程序实质性相似。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上缴违法所得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委托书、违法所得收缴情况、归案情况、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协查情况、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吕某某、任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田某某、赵某某、尤某某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辩解与供述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建立他人的游戏软件外挂和私服,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代 娟 检察官助理 敖叶静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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