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现住深州市**乡**村**号,2020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号汽车从深州市**饭店出发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深州市**村附近时遇交警执勤,闯卡逃离,被交警追逐拦截后,在**村口停车走出,又突然逃跑,被交警找到后强令其从**村一住户家配合交警到深州市医院抽血采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 杨丽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齐某某现住深州市**乡**村。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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