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7〕35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号**楼**号,现住本市灞桥区**园**村**号楼**。2017年4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30日23时26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1号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本市莲湖区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铁塔寺路口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齐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1.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2017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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