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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7时46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铝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万通超市门口处时,分别与行人赵某某、停放的鲁******号小型面包车、鲁******号小型轿车以及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林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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