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源县**空心砖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住山东省沂源县**镇**村**村空心砖厂厂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20时14分,被告人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荆山路由西向东行至荆山路南麻大桥东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56mg/100ml,后民警带被告人齐某某到沂源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静脉血两份,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检测,被告人齐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幸福

检察官助理:耿杨杨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沂源县**镇**村**村空心砖厂厂内。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