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聊城市茌平区,现住聊城市茌平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2时15分,被告人齐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枣乡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乡街**路交叉路口处,因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在被告人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鲁******号轿车照片;3、齐某某党员关系证明;3、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和辩解;4、齐某某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7、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林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街道**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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