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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4日,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豫QP****白色福特轿车沿普会寺确正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普会寺同力骨料厂,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齐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湘华

 检察官助理:张  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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