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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83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7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公主屯镇公主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首次将本案起诉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后,法院以传唤被告人齐某某不到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院于同年12月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确保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于2020年11月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辽A6****号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当其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齐贤街小北三路路口附近时,与孙某某驾驶的辽AG****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齐某某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齐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齐某某所持驾照、涉案车辆行驶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齐某某前科情况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测试单、查获被告人齐某某的现场照片、血样封存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 健

                                     二O二O年十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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